简介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时间为每年的3月15日,该节日是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唤醒和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并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安全保障、获得产品正确资料、自由决定选择以及要求赔偿和要求保障有益的健康环境等权利;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督促各国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以提高全球对消费者权益和需求的认识。庆祝这一天是一个要求尊重和保护所有消费者权利的机会,也是抗议破坏这些权利的市场滥用和社会不公正的机会。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行为体的支持下,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得到了全球的认可。40多年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一直在开展这项活动,将消费者运动和合作伙伴联合起来共同庆祝,每年都会帮助选择活动主题,以帮助动员全球行动来应对影响消费者的紧迫问题。
3月15日这一天,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协会都会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运用各种方式介绍消费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唤醒、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设立宗旨
选择这样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
正如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主席罗达房·帕金所说:“人民的交往,产品的交换,技术和通信的活动等等,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考虑并行动。”她又说: “每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应列入世界范围的为消费者权利的保障而斗争的行列。”当这种斗争每天继续下去的时候,我们在每年选择一天,让各方面都能听到我们为消费者而发出的声音,并且获得为未来的任务而努力的精神动力。
消费者协会
1983年5月,河北省新乐县成立了消费者协会,这是我国成立的第一个消费者组织。1984年8月,广东省广州市成立了消费者委员会,这是我国第一个城市消费者组织。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成为中国第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协会。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
宗旨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性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会徽
会徽为金黄色,象征着中国保护消费者权益事业的辉煌。
底色为绿色,象征着这一伟大事业的生机与活力。
3·15字样:反映保护消费者权益事业的重要地位和深远影响,也显示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全国各地消费者协会在这一事业中的历史作用。
睁大的眼睛:表明消费者协会时刻关注并提供消费信息,监督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一双环形的手:寓意消费者协会与社会各界共同承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
地球造型:亦为舒展的人形,寄予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国际性及与人权保护的重要关系。
活动内容
自1983年以来,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要举行多种多样的纪念活动。
举行记者招待会或发布新闻公报
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举行记者招待会或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情况,公布新的一年的工作计划,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做哪些工作。
开展宣传活动
许多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的会员在他们出版的刊物上刊登介绍“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内容,有的通过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努力提高一般消费者的认识,有的组织在学校发放传单或消费者刊物,马来西亚,波拉卡消费者协会在学校集会上组织消费者权利的演说。
举办征集与竞赛活动
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向公众征集“消费者权益歌”,然后选择优秀的歌曲作为有关消费者权益广播节目中的开始曲,有的组织演讲比赛或“一年中最差消费事件”的评比活动。
奖励为消费者运动作出贡献的人
1983年,希腊消费者保护学会对在1982年间积极报道消费者运动的报刊及记者予给予奖励。在挪威,消费者委员会对在过去的一年里写出质量较高的关于消费者问题的文章的作者予以表彰。
举办消费者教育活动
阿根廷主妇协会于1984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发起成立消费者学校,为成人举办一系列的讲座。在南澳大利亚,公民与消费者事务部在商店搜集消费者意见,对消费者进行最佳购货的教育。印度卡纳塔克消费者服务社团则在这一天为学校负责消费教育的老师安排工作计划。
检查
一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组织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立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这些立法是否被认真贯彻了。
展览
一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展览。有的以广告、宣传栏的形式向公众展示现实消费中存在的问题,有的还举办“不合格产品展览”。




